英国政府为了配合执行欧盟公告之「RoHS」指令(2002/95/EC),一直在国内进行转换立法的工作。其工业贸易署(DTI)于2005年8月公布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草案,做为正式立法实行前的指引;同年10月正式立法:「2005年电子电机产品之危害物质限用规范」(Statutory Instrument 2005 No. 2748),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,所有输入英国之电子电机产品都必须符合此规定。简述重点如下:
· 涵盖范围:
此法规规范八大类电子电机产品,每单一「均匀材质」内危害物质最大容许量(指镉含量不得超过0.01%重量;铅、汞、六价铬及溴化耐燃剂含量则不得超过0.1%重量),并针对某些特殊用途且无替代材料之产品,增列九项排除条款准予使用。
· 技术文件之提供:
制造商须确保其2006年7月1日起上市之电子电机产品,不得超出禁用危害物质之规定,且须于政府要求后28日内,提供技术文件以兹证明,此文件须于产品上市日起,保留四年。
· 违反法规:
政府将针对疑似未符合此规范之产品,告知制造商此产品与法规抵触之部分,而制造商须提供证明文件。若确认上市产品不符合此法规时,制造商须负法律责任,处以罚缓。零售商也不得选购未标记或不符法规之电子电机产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