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描述 |
变更概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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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盖范围除外
(1.3) |
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&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、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。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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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(2.1) |
明确了设备"equipment", 器械"apparatus"和固定装置"fixed installations"的定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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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范围内(2.2) |
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(删除了"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"的提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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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/示范(4.3) |
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,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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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调标准(6) |
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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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 |
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(序列号等)、制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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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C评价的信息(9.3,附则1) |
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,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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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住宅环境设备(9.4) |
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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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流通(11) |
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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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报机构NB(12,附件3、6) |
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。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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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设备(13,附件1) |
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,需要有技术背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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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性评价程序(附件2、3) |
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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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保管(附件2) |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 |